1.对获得首批次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按照上年度产品销售总额的10%给予生产(研制)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按照上年度采购金额的10%给予应用单位最高250万元补助;
2.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获得认定的新材料产品,生产(研制)和应用单位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获得最高300万元补助。
1.在成都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单位,且生产地址在成都市域范围内;
2.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四川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所列新材料之一;
3.产品上年度实际销售总额/采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销售批次;
4.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和应用单位均在成都市内的,由生产(研制)单位牵头申报;产品生产(研制)单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不在成都市内的,仅对生产(研制)单位进行补助;产品生产(研制)单位不在成都市内,应用单位在成都市内的,不予补助;
5.已获得省级、市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或正在申报省级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的产品,不再补助。
1.《成都市新材料首批次市场化应用补助项目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产品上年度年销售/采购合同、清单及发票、货款到账凭证(复印件),发票上的产品名称须与该产品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
4.用户应用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19年度审计报告(须带二维码);
6.申请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7.省级以上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意见(一年以内);
8.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报告、特种设备行业产品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9.产品彩色照片一张;
10.诚信申报承诺书;
以上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还。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实际情况,以下发申报通知时间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组织申报,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
成都市经信局新材料产业处
联系电话:028—61881644
联系地址:成都市蜀锦路68号C栋